案情简介:
本案于2023年某月20日,余姚警方传唤胡某,且之前经过税务部分谈话过,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案件情况均有心理准备。于2023年某月21日,接受家属委托,了解案件情况:
胡某系个体工商户,在胡某的介绍下,下家某某公司(发票提供方)给上家某某公司(受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胡某在中间起到了搭桥牵线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05条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案件处理:
经了解,进一步询问当事人及其家属案件细节,胡某应某公司的要求为其寻找上家,在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充当介绍、沟通撮合的角色,从中获利数万余元。胡某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之一。本律师认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律师为胡某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局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件总结:
胡某在本案中产生了法律上的认知错误,认为介绍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行为之一。胡某被经侦后,其家属当天来找律师,希望尽快为胡某申请取保候审。在律师的介入下,了解相关案情后,第一时间为徐某申请取保候审,过几天成功取保出来。在刑事案件中,家属不能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也无法了解相关的案情,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对案子的走向能够提供可观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