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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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取保候审成功

作者:李莎莎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383次举报
2023-10-11

案情简介:

本案于2023年某月20日,余姚警方传唤胡某,且之前经过税务部分谈话过,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案件情况均有心理准备。于2023年某月21日,接受家属委托,了解案件情况:

胡某系个体工商户,在胡某的介绍下,下家某某公司(发票提供方)给上家某某公司(受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胡某在中间起到了搭桥牵线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05条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案件处理:

经了解,进一步询问当事人及其家属案件细节,胡某应某公司的要求为其寻找上家,在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充当介绍、沟通撮合的角色,从中获利数万余元。胡某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之一。本律师认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律师为胡某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局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件总结:

胡某在本案中产生了法律上的认知错误,认为介绍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行为之一。胡某被经侦后,其家属当天来找律师,希望尽快为胡某申请取保候审。在律师的介入下,了解相关案情后,第一时间为徐某申请取保候审,过几天成功取保出来。在刑事案件中,家属不能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也无法了解相关的案情,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对案子的走向能够提供可观的帮助。


  李莎莎律师,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15年,主攻刑事辩护,擅长诈骗、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13302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