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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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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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当然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

作者:李莎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249次举报
2015-1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公示原则是为保护交易安全,提高效率而在不动产交易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有些不动产的归属争议并不能适用该原则,如错误登记,挂名登记,未予以登记等均应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应的证据加以认定。

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凭证,是判断一套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的标准就是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因此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必然结果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产权人的全部权利。如果买房人要求被借名人过户而被借名人拒绝过户,除非买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房屋的出资事实,否则买房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这种挂名买房的方式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如果被借名人已将房屋出售,则买房人无权向新产权人主张权利,只能要求被借名人赔偿损失。

第二,如果被借名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第三,如果被借名人死亡,房屋还可能因为遗产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可见,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风险极大,在现实生活中,建议买房人不要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以避免其财产权益受损害,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李莎莎律师,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15年,主攻刑事辩护,擅长诈骗、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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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2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