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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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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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之房屋所有权应如何归属

作者:李莎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085次举报

国家调控政策的加力和银行高利贷条件的紧缩,均对房产交易构成了一定的影响。面对种种“限购”政策及“限贷”规定,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目的,往往以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方式获得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

但随着房屋价格持续上涨,在购买房屋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往往就房屋归属产生纠纷,引发诉讼。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即是典型的亲友间由“借名购房”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并没有仅凭双方当事人在购买房屋前的协议就确认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而是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逐一审查,在确定原告的实际出资购买人身份后,才最终认定讼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事实上,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普遍采取对购房的实际出资情况、双方关于房屋所有权或实际出资人有无约定等情况进行核实后,将房屋所有权或者合同权利判归实际出资购房人的处理方式。这是以物权有因性作为出发点,充分尊重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的情况下适用的处理方式。

但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亦应考虑到如下几方面因素:

1.在讼争房屋上的他项权存续情况下,须征询他项权人(银行、典当公司等)的意见,在实际购房人同意出资涤除相关权利后,各方面行确认权属。

2、贷款购房后,首付款出资人拖延、拒不还贷,名义购房人亦参与了部分实际偿还贷款、或借用其名义贷款、购房,亦会给其今后购房、贷款造成不利影响,借名方涉及不当得得等情形可采取释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的处理方式,避免使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化,给审判工作增加难度。

3.对讼争房屋是否涉及其他隐名权利人进行审查,如在购买房屋时,出借方及借用方是否已有配偶。如发现其他隐名权利人,应及时通知其参加诉讼或取得其明确的意见。

  李莎莎,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10余年来主攻刑事辩护。  本人平时工作比较忙。没有时间编辑成功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