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赌博罪
当事人:被告人:李某,有前科。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辩护律师: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李莎莎律师。
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底至同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小品为非法营利,在余姚市陆埠镇某处一自建房内摆放自动麻将桌,以“冲击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查获自动麻将桌2张。
辩护要点: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余姚市人民法院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办案小结:
因被告人李某有前科情节,故不能取保候审和判缓刑。但判处拘役四个月,已属最轻。理由从刑拘之日2014年7月30日至法院开庭审理审判同年11月12日,已有3个月零12日,再加上10天的判决生效期,就有3月零22天了。只要再继续羁押8天就可以刑满释放了。李某及家属对判决十分满意。
我国刑法关于赌博罪相关规定有: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