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以抢劫罪刑拘,以非法拘禁罪判决
被告人:陈某,李某
被害人:王某
陈女辩护律师: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李莎莎律师。
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前日被害人王某与李某的朋友“小云”发生性关系而未付承诺的嫖资8000元,2014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经事先微信联系,以发生性关系为借口,将被害人王某骗至本市马诸某宾馆,被告人陈某及李某在本市马渚某宾馆8301房间内,采用持刀、言语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王某索要上述嫖资,后由李某在宾馆内看管被害人王某,被告人陈某持被害人的银行卡在中国工商银行的ATM机上取出现金人民币2700元。至当时21时许,被告人陈某及李某携带上述现金离开宾馆。
2014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陈某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案发后,现金人民2700元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法庭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拘留后,陈某家属及时委托本律师为本案的辩护律师,其父母向我陈述,陈某还是孩子,是未成年人,只是做身份证时,因打工的需要,报大两岁。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核实了陈某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非真实出生年月,比真实出生年月报大了两年。以真实出生年月计算,到案发之日,陈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嘱咐其父母去老家出生地办理相关手续,以证明陈某的真实出生年月。最后几番周转之后,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陈某系未成年人的事实。另外,在会见时,了解向被害人要钱的动机与因果。以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发现此案涉嫌抢劫罪尚有空间和余地,变更为“非法拘禁罪”。
依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抢劫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拘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本案从原本可能要判三年以上的量刑,到最后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陈某家属对此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