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伙同“小飞”(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至余姚市泗门镇姚江会门口,后持砍刀吓唬被害人,并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至被害人肋骨及左脚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外伤致左胸6处肋骨骨折,已达轻伤一级程度。(注:刑事中,轻伤分两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一级比二级严重)。
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辩护律师李莎莎,作了大量的前期民事调解工作,终促成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人家属替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万元。
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律师就上述理由分别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思,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因,判处拘役5个月十五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犯寻衅滋事因,判处拘役5个月十五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
办案心得:当事人家属在聘请律师的时候,十分有顾虑,基于两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一再强调请或者不请律师,会判多久?请律师,会判多久?作为律师,犯罪嫌疑人从刑拘之日起,就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面对强大的司法机构时,显然是个弱者。面对被害人的刑附民要求民事赔偿,两被告人家属,一直逼问,赔钱了判多少?不赔钱判多少?赔多少?值不值?现如该判决当庭宣判时,我才如释重负。自执业以来,我就没有碰到过5个月零15日的,都是整个月整个月判的。我的内心十分感激法庭,因为作为一个中国人特别注重春节这个节日,快过年了,在年前出来,总归对这两被告人十分有爱的。判5个月已无可能,加上10日的判决生效期,就超过5个月零2日了。真是恭喜这两家人,在年前可以团聚。回访王某某时,王某某说,如果当时在派出所放我出来的话,我还是原来的我。但现如今,我在里面生活过几个月,就知道以前的自己是错误的。就该好好听父母的话,遵纪守法。
李莎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