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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1与陆X3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沈哲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1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陆X1因与被申请人陆X2、陆X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6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X1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仅依据遗嘱公证书公证过程中部分录像片段内容作为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而未以公证书的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形,违背了立遗嘱人陆X4的真实遗愿。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陆X2提交意见称,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应驳回陆X1的再审申请。
陆X3提及意见称,我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由陆X1继承房屋三分之二的财产份额,我和陆X2各占房屋六分之一份额。陆X1再审请求正确,法院应支持陆X1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法院调取的陆X4立遗嘱时的视频录像及公证遗嘱之相关档案材料,可以认定陆X4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言语表达清晰,对于将涉案房屋遗赠给陆X1的表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陆X4遗赠份额一节,虽然在公证遗嘱的文字表述为“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遗赠给我的曾孙子陆X1”,但根据公证录像显示,陆X4多次表述“房子一分为二,我的二分之一死的时候给陆X1”、“我的50%份额全部都给陆X1”,虽经公证员讲解其还应从李某处继承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但陆X4在录像中宣读遗嘱内容时亦表述为“我的50%份额”。故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判决陆X4将其所有的房产50%份额遗赠给陆X1并无不妥。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陆X1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陆X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X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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