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毛X、毛X、毛XX、周XX与被上诉人梁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7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X、毛X、毛XX、周XX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毛X、毛X、毛XX、周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毛X、毛X、毛XX、周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毛X、毛X、毛XX、周X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