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哲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刘XX与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哲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5日|分类:综合咨询 |1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第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X、中国XX(以下简称西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XX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张XX、宋X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时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沈X,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第三人XXX,第三人西城XX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诉称,2016年8月11日,第三人XXX、被告王XX与第三人XX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当日,第三人XXX向被告交纳2万元定金,王XX出具收条。2016年9月6日,原告、被告、第三人XXX以及XX公司签订《变更协议书》,由原告受让关于买卖涉案房屋属于第三人XXX所有的权利义务,XXX向被告支付38万元购房款,约定该购房款仅用于被告解押使用。被告向银行办理解除抵押的还款事宜,但却无故拖延并拒绝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本人及其爱人向原告、第三人XX公司表达拒绝履行合同,且表达了增加几十万房款可以继续履行房屋买卖的意思。原告认为,被告拒绝交付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购房协议的约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的各项义务;2、被告将坐落于房山区瑞XX××的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原告,协助原告履行办理物业交割事宜;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每日940元)至实际交付之日;4、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网签和办理贷款申请及签约等相关手续;5、被告将房山区瑞XX××的房屋过户给原告;6、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逾期交付期间产生的租金损失(自2016年9月7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每个月按照2700元标准计算);7、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XX剩余房款一百四十八万元。
二、被告王XX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瑞XX××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原告刘XX,同时协助原告刘XX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物业交割中涉及案外人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可另行解决)。
三、被告王XX在收到上述房款后或原告将上述房款交到本院案款账户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刘XX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刘XX名下的相关手续,期间如涉及解押手续,第三人中国XX应予配合,过户期间产生的税费由原告刘XX负担。
四、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每天一百二十元标准给付原告刘XX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七百二十元,由被告王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王X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