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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哲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5日|分类:综合咨询 |2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与被告XX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与XX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签订的《个体老师品牌打造服务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退还我已经支付的29919元;3、诉讼费由XX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XX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签订《个体老师品牌打造服务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为我提供个人品牌重塑和传播,我向其支付课程制作费29919元,XX公司为我录制第一期39个微课。我于合同签订当日向XX公司支付了29919元。至今XX公司仅为我录制了18个微课,且18个微课录制完成后经我多次催促,其才对18个微课进行剪辑,之后其不再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XX公司应向我全额退还服务费。现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刘XX与XX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签订的《个体老师品牌打造服务合同》;
二、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其七日内退还刘XX服务费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三、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刘XX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XX公司负担一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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