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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3等与倪X2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哲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5日|分类:综合咨询 |1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倪X1、张X1、王X、何X、张X2、张X3与被告倪X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X1、王X、何X、张X2、张X3作为被继承人张X4的继承人,应当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故追加张X1、王X、何X、张X2、张X3作为本案原告。原告倪X1,原告张X1、王X、何X、张X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李X,原告张X3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被告倪X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倪X3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XX2门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中属于倪X3的部分按照遗嘱由原告倪X1继承,如遗嘱真实性不被认可,仍主张原告继承全部属于倪X3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XX2门XX号房屋由原告倪X1、原告张X1、原告王X、原告何X、原告张X2、原告张X3与被告倪X2继承,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倪X1占14%份额,原告张X1占16%份额,原告王X占1%份额,原告何X占18%份额,原告张X2占18%份额,原告张X3占18%份额,被告倪X2占15%份额;
二、驳回原告倪X1、原告张X1、原告王X、原告何X、原告张X2、原告张X3与被告倪X2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48元,由原告倪X1负担2527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张X1负担2887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王X负担18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何X负担3249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张X2负担3249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张X3负担3249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倪X2负担2707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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