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田XX与被告赵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被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沈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XX支付代理费3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8000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田XX代理赵XX向陆军总医院销售药品共计6000支。2017年9月13日,双方书面确认,赵XX以63元/支的单价向田XX支付上述药品的销售代理费共计378000元。但赵XX至今未付该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田XX药品销售回款378000元;
二、驳回原告田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由被告赵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