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很多买房人都遇到子女代父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很多买房人因为急于购置不动产,在子女拿出父母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的情况下,轻信口头承诺,匆忙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子女签订的购房合同,导致后期房价上涨,房屋所有权人以未经过其同意为由,不同意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关于此种情况,法院是否会支持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呢
首先,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房屋的权利人是子女的父母,但却未与子女的父母本人进行核实,且未见到任何委托手续,在仅见到子女的父母身份证证件、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而无其他父母授权材料及父母存在无法订约的客观障碍的情况下,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故子女以父母名义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子女以父母名义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子女的父母不发生法律效力。子女以父母名义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子女以父母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并非以自己名义签订,子女以父母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因此其行为因属无权代理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