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由于购房时不冷静导致很多购房人签订的合同存在履行漏洞。由于房市的上涨导致卖房人不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又不想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于是找到房屋买卖合同存在的漏洞,恶意磋商企图达到合同漏洞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填补进而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目的。
基于履行期限条款不明确不影响买卖合同本约的成立与生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后续磋商填补合同漏洞。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补充要约,坚持以明显违反一般交易习惯或合同既定条款的条件作为要约主张,造成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属于恶意磋商行为。恶意磋商方以履行期限不明为由提出解约,系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行为,相对人主张由恶意磋商方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合同漏洞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填补的情况下,仍然需要遵循相应规则,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合同双方并不因此当然享有任意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