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旭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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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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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房屋与购房时的方位布局相反,可退房

发布者:武旭然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970人看过


房子是老百姓的重要财产,有的人倾其一生财力只能买一套房子。在买房的时候遇到方位布局不一致时怎么处理呢?

案例:张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一处商品房(在建)。该合同附件一为受房屋的平面图。

开发商向张三发出交房通知,张三购买的房屋与开发商房型图宣传资料以及双方的购房合同附件一载明的房型图户型一致,但实际房间布局结构与房型图为轴对称方向,开发商的房型宣传图及合同附件房型图的方位为:以人员站立于门口面向房内为准,主卧、次卧、卫生间位于右侧;餐厅、客厅、厨房位于左侧。现实际格局与宣传册及合同附件的图形位置相反。

张三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合同目的包括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客观目的即典型交易目的,当事人购房的客观目的在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用于居住、孩子入学、投资等,影响合同客观目的实现的因素有房屋位置、面积、楼层、采光、质量、小区配套设施等,客观目的可通过社会大众的普通认知标准予以判断。主观目的为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动机和本意

一般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合同目的不包括主观目的,但当事人将特定的主观目的作为合同的条件或成交的基础,则该特定的主观目的客观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制范围。

房屋并非普通商品,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谨慎选择符合生活常理。由于开发商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致使张三购买符合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张三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事人将特定主观目的作为合同条件或成交基础并明确约定,则该特定目的之客观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制范围。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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