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旭然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买卖过程中暗藏陷阱的格式条款

发布者:武旭然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8日|分类:房产纠纷 |474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购买一手房的时候不论是认购协议还是房屋买卖合同通常都是开发商制定的,普通购房者有异议的话,开发商都不会同意修改,摆出一副爱买不买的态度,令购房者很无奈,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

第一,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者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对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同中个别条款免除开发商的责任的购房者,个别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符合下述条件者无效且开发商需要对条款内容进行重点提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开发商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如果是责任限制型格式条款时,还应当对免责范围内已经显露的重大风险进行如实告知,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责任限制型格式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签约时,经营者除了需要对条款内容进行重点提示,还应当对免责范围内已经显露的重大风险进行如实告知,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譬如开发商在售房时已经知晓有可能影响交房时间的配套工程问题、道路管线问题等

经营者故意隐瞒重大风险,造成相对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成免责合意,应当认定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不包括承担被隐瞒的重大风险,免责合意的范围仅限于签约后发生的不确定风险。在后续履约中,因恶意隐瞒重大风险最终导致违约情形发生,经营者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排除自身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