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龚成贵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7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3年10月,梁某、梁某甲、昆明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分两次向原告陈某借款150万元,在借款时约定月利息为5分,后因原告陈某需要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找到本律师希望代其提起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全面了解案情,发现2013年10月份,陈某与梁某签订抵押协议两份,分别约定借款金额为五十万元和一百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息五分,按月支付,借款期内及时付息,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26日止,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还清全部本金,如乙方借款未到期提前还款,应支付利给甲方。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还清借款本金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但本律师发现,两份抵押协议均没有公司盖章,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告主张公司一起还款的诉请,向原告充分说明后,原告表示理解。
在全面了解借款事实到呢个相关情况后,本律师代原告陈某依法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150万元,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月利息五分,从2014年3月1日开始主张)及违约金(按欠条约定);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经过法院审理,果不出料,法院以两份协议均没有昆明某水泥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虽然被告梁某系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也是独立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梁某甲偿还原告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被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需经登记才生效,一般动产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即已生效,本案中,原告因没有注意到公司盖章情况,所以最后维权之时导致公司得以脱身,使得原告权益的维护收到一定阻碍,本律师再次建议,在民商事或借贷关系中,作为出借人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如果不懂,建议多想;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3年10月,梁某、梁某甲、昆明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分两次向原告陈某借款150万元,在借款时约定月利息为5分,后因原告陈某需要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找到本律师希望代其提起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全面了解案情,发现2013年10月份,陈某与梁某签订抵押协议两份,分别约定借款金额为五十万元和一百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息五分,按月支付,借款期内及时付息,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26日止,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还清全部本金,如乙方借款未到期提前还款,应支付利给甲方。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还清借款本金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但本律师发现,两份抵押协议均没有公司盖章,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告主张公司一起还款的诉请,向原告充分说明后,原告表示理解。
在全面了解借款事实到呢个相关情况后,本律师代原告陈某依法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150万元,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月利息五分,从2014年3月1日开始主张)及违约金(按欠条约定);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经过法院审理,果不出料,法院以两份协议均没有昆明某水泥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虽然被告梁某系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也是独立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梁某甲偿还原告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被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需经登记才生效,一般动产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即已生效,本案中,原告因没有注意到公司盖章情况,所以最后维权之时导致公司得以脱身,使得原告权益的维护收到一定阻碍,本律师再次建议,在民商事或借贷关系中,作为出借人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如果不懂,建议多想;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