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成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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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成功案

发布者:龚成贵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5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安某与文某于1990年未办理结婚登记便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1991年6与人12日生育长子文某甲,1993年1月18日生育次子文某乙。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自次子文某乙出生后,双方感情逐步恶化,被告时有发生打原告之事件,原告于1997年外逃打工维持生活,双方就从未联系,双方未联系已达十多年之久,原告安某于2014年4月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帮助其提起与文某之间的离婚诉讼,本律师经过全面了解案情后,觉得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生活对双方都已无益,且当事人李意已决,于2014年2月20日特将本案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6日,官渡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文某庭上辩称,双方于1990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生育俩个孩子,但我并未殴打原告,分居十多年确实是事实;被告同意离婚,但当庭要求原告支付青春损失费5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原告、被告于1990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等级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本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当调解或判决离婚。本案在庭审中经本院组织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加之双方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现诉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青春损失费5万元的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所生的两个孩子现已年满18周岁,不需要抚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安某与被告文某离婚;

律师说法:

在我国农村中,尤其在年龄比较大点的人群中,大都按农村风俗举行完婚礼后,就算是结婚了,很少有办理婚姻登记,当然,这种情况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都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事实婚姻,而1994年2月1日后的婚姻,如果未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婚姻登记的,那就不能算事实婚姻,简言之,1994年2月1日之后,便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了,如果没有进行婚姻登记那就不算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适用共有法律关系进行解决。本案原被告在1994年之前结婚,且双方都已达到法定婚龄,按条例的规定,原被告之间适用事实婚姻的规定。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不成的,应判决离婚,本案法院最后判决双方离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安某与文某于1990年未办理结婚登记便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1991年6与人12日生育长子文某甲,1993年1月18日生育次子文某乙。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自次子文某乙出生后,双方感情逐步恶化,被告时有发生打原告之事件,原告于1997年外逃打工维持生活,双方就从未联系,双方未联系已达十多年之久,原告安某于2014年4月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帮助其提起与文某之间的离婚诉讼,本律师经过全面了解案情后,觉得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生活对双方都已无益,且当事人李意已决,于2014年2月20日特将本案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6日,官渡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文某庭上辩称,双方于1990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生育俩个孩子,但我并未殴打原告,分居十多年确实是事实;被告同意离婚,但当庭要求原告支付青春损失费5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原告、被告于1990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等级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本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当调解或判决离婚。本案在庭审中经本院组织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加之双方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现诉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青春损失费5万元的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所生的两个孩子现已年满18周岁,不需要抚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安某与被告文某离婚;

律师说法:

在我国农村中,尤其在年龄比较大点的人群中,大都按农村风俗举行完婚礼后,就算是结婚了,很少有办理婚姻登记,当然,这种情况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都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事实婚姻,而1994年2月1日后的婚姻,如果未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婚姻登记的,那就不能算事实婚姻,简言之,1994年2月1日之后,便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了,如果没有进行婚姻登记那就不算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适用共有法律关系进行解决。本案原被告在1994年之前结婚,且双方都已达到法定婚龄,按条例的规定,原被告之间适用事实婚姻的规定。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不成的,应判决离婚,本案法院最后判决双方离婚。

龚成贵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事医药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擅长处理劳动工伤、医疗损害、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的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3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