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龚成贵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5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
2014年5月25日,昆明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昆明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因业务合作发生纠纷,后者将前者告上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但是起诉案由为“旅游合同纠纷”,前者在被起诉后找到本律师希望代理其公司应诉,本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之间已经在合作协议上写明:“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将本案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此,本律师发现对于该案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并没有管辖权,且双方之间并非“旅游合同纠纷”,而只是单纯的双方业务合作合同纠纷。本律师随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权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65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呈贡区内发生的公路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纠纷”的民事一审案件由本院管辖,故昆明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
一、驳回昆明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二、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昆明甲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律师对该裁定不服,后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的上述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如下:
1、本案涉及的合同纠纷属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并非旅游合同纠纷;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由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业务合作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上诉人昆明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合作合同纠纷并非旅游合同纠纷,应由双方约定的法院进行管辖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的某民事裁定书;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2014年5月25日,昆明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昆明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因业务合作发生纠纷,后者将前者告上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但是起诉案由为“旅游合同纠纷”,前者在被起诉后找到本律师希望代理其公司应诉,本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之间已经在合作协议上写明:“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将本案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此,本律师发现对于该案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并没有管辖权,且双方之间并非“旅游合同纠纷”,而只是单纯的双方业务合作合同纠纷。本律师随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权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65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呈贡区内发生的公路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纠纷”的民事一审案件由本院管辖,故昆明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
一、驳回昆明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二、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昆明甲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律师对该裁定不服,后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的上述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如下:
1、本案涉及的合同纠纷属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并非旅游合同纠纷;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由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业务合作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上诉人昆明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合作合同纠纷并非旅游合同纠纷,应由双方约定的法院进行管辖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的某民事裁定书;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