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成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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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辩护后判处缓刑 (龚成贵律师文章)

发布者:龚成贵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00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

张某为邹某提供劳务,邹某拖欠张某工资1.3万元,经张某及妻子多次讨要未果,

2014年3月7日中午,邹某打电话给陆某,要求当天晚上到邹某居住的地方,由邹某支付工资给张某。晚间时候,张某来到邹某住处,再次要求邹某支付工资,邹某非但不给,反而准备开车离开。张某见状着急了,上车将邹某的车钥匙拿着,不让邹某离开,邹某便打电话邀约他人准备殴打张某,张某便打电话给其弟张小某,要求过来看看。张小某便叫了了四个朋友,从家里一起来到现场。到了现场,张小某及另外两名朋友看见邹某叫来的朋友刘某及其他三个人用木棒朝张某后背打来,便冲上前去,将刘某打倒在地,张小某的一个朋友便用刀捅了刘某,后张某、张小某一起离开了现场。刘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吴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某经司法鉴定构成重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4月3日,张某、张小某及伍某被抓获,申某在逃,次日被拘留,送至昆明市某看守所拘留。

2014年4月19日,张某的妻子及弟妹咨询本律师,还称之前曾咨询律师,当中有人和他们说他们可以做到为张某及其弟弟张小某辩护为无罪,后经过本律师的分析,确定张某及张小某肯定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判处,张某妻子及弟妹决定委托本律师为张某、张小某故意伤害一案提供辩护,本律师接受了张某妻子及弟妹的委托,决定由本律师为张某提供辩护服务,由另一名律师为张小某提供辩护。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回见了张某,了解案情后,便让张某的妻子及弟妹与刘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便向侦查机关昆明市某公安局提出对陆某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公安机关对陆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陆某某因是造成刘某受伤的实施者,同时因申某在逃,公安机关没有批准对陆某某的取保候审申请。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申某于2014年6月份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张小某、申某、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昆明市某检察院审查后,对张小某、申某、张某向昆明市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人定罪量刑。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受害人刘某先殴打张某,张小某上前阻止,具有防卫情节,但造成了受害人重伤,属于防卫过当,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张某的妻子及张小某妻子与刘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刘某承认自己有过错,也请求司法机关对二人减轻处罚。再者二人均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以上情况均属于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检察院则提出,三名被告人用凶器捅伤被害人,情节严重,要求处刑5-7年。

法院经过合议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判处张小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张小某在宣判时当即释放。后张小某、申某、张某均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故意伤害罪,在社会中常有发生,本律师从业以来也接受过很多种类的,包括轻微伤害、轻伤害、重伤害,甚至有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故意伤害罪构成轻伤以上者就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换言之,就是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就构成刑事犯罪了。未达到轻伤者,一般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相应赔偿。但是构成轻伤的,公安机关也多要求受害者自己提起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后既不再追究加害者刑事、民事责任。

像本案一样构成重伤害的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提起故意伤害罪的公诉,并且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构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在本辩护律师接手后,认真了解案情,找准辩护观点后,采取以退为进策略,从量刑上入手,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法律权益,后经法院采取本律师辩护观点后,决定对被告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如果一味要求无罪,并屈从于当事人道听途说的要求,毫无法律素养地胡乱开枪,可能结果就难于想象了。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便公布当事人的全貌,同时不便公布判决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张某为邹某提供劳务,邹某拖欠张某工资1.3万元,经张某及妻子多次讨要未果,

2014年3月7日中午,邹某打电话给陆某,要求当天晚上到邹某居住的地方,由邹某支付工资给张某。晚间时候,张某来到邹某住处,再次要求邹某支付工资,邹某非但不给,反而准备开车离开。张某见状着急了,上车将邹某的车钥匙拿着,不让邹某离开,邹某便打电话邀约他人准备殴打张某,张某便打电话给其弟张小某,要求过来看看。张小某便叫了了四个朋友,从家里一起来到现场。到了现场,张小某及另外两名朋友看见邹某叫来的朋友刘某及其他三个人用木棒朝张某后背打来,便冲上前去,将刘某打倒在地,张小某的一个朋友便用刀捅了刘某,后张某、张小某一起离开了现场。刘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吴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某经司法鉴定构成重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4月3日,张某、张小某及伍某被抓获,申某在逃,次日被拘留,送至昆明市某看守所拘留。

2014年4月19日,张某的妻子及弟妹咨询本律师,还称之前曾咨询律师,当中有人和他们说他们可以做到为张某及其弟弟张小某辩护为无罪,后经过本律师的分析,确定张某及张小某肯定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判处,张某妻子及弟妹决定委托本律师为张某、张小某故意伤害一案提供辩护,本律师接受了张某妻子及弟妹的委托,决定由本律师为张某提供辩护服务,由另一名律师为张小某提供辩护。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回见了张某,了解案情后,便让张某的妻子及弟妹与刘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便向侦查机关昆明市某公安局提出对陆某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公安机关对陆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陆某某因是造成刘某受伤的实施者,同时因申某在逃,公安机关没有批准对陆某某的取保候审申请。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申某于2014年6月份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张小某、申某、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昆明市某检察院审查后,对张小某、申某、张某向昆明市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人定罪量刑。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受害人刘某先殴打张某,张小某上前阻止,具有防卫情节,但造成了受害人重伤,属于防卫过当,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张某的妻子及张小某妻子与刘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刘某承认自己有过错,也请求司法机关对二人减轻处罚。再者二人均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以上情况均属于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检察院则提出,三名被告人用凶器捅伤被害人,情节严重,要求处刑5-7年。

法院经过合议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判处张小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张小某在宣判时当即释放。后张小某、申某、张某均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故意伤害罪,在社会中常有发生,本律师从业以来也接受过很多种类的,包括轻微伤害、轻伤害、重伤害,甚至有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故意伤害罪构成轻伤以上者就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换言之,就是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就构成刑事犯罪了。未达到轻伤者,一般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相应赔偿。但是构成轻伤的,公安机关也多要求受害者自己提起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后既不再追究加害者刑事、民事责任。

像本案一样构成重伤害的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提起故意伤害罪的公诉,并且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构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在本辩护律师接手后,认真了解案情,找准辩护观点后,采取以退为进策略,从量刑上入手,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法律权益,后经法院采取本律师辩护观点后,决定对被告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如果一味要求无罪,并屈从于当事人道听途说的要求,毫无法律素养地胡乱开枪,可能结果就难于想象了。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便公布当事人的全貌,同时不便公布判决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龚成贵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事医药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擅长处理劳动工伤、医疗损害、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的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3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