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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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乘受伤,丰县张晋律师成功将赔偿责任归于雇主并追回垫付款

发布者:张晋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42人看过 举报

2026-10-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A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搭载工友B某返乡。行驶途中,A某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后旋转侧翻,造成B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A某负事故全部责任,B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B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合计31万余元。A某垫付4万元,C某垫付13万余元。B某起诉要求A某、C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0万元。A某委托丰县张晋律师代理应诉。

丰县张晋律师介入后发现,A某与B某均是C某的雇员,事发当天A某受C某安排驾驶车辆。C某辩称与二人不存在雇佣关系,保险公司则称涉案车辆仅投保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不赔乘客。各方对责任主体、赔偿比例、垫付款返还争议激烈。

二、办案经过

1. 精准定位雇主责任

张晋律师第一时间梳理雇佣关系证据,提出A某是在为C某提供劳务过程中驾驶车辆,依法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C某承担侵权责任。A某不应作为最终赔偿主体。这一抗辩成为全案核心。

2. 主张好意同乘减轻责任

丰县张晋律师指出,B某无偿搭乘A某驾驶的车辆,符合好意同乘情形,依法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B某未按要求系安全带,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

3. 追回垫付款

A某事故后垫付4万元医疗费。张晋律师主张,既然责任主体是C某,C某应返还A某垫付款。该主张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4. 厘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仅投保驾驶员意外险,不承担乘客赔偿责任。丰县张晋律师协助法庭查明,B某系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范畴,保险公司的抗辩成立,避免了无效争辩。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A某是C某雇员,事故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由C某承担雇主责任。B某未系安全带,自负20%责任;同时适用好意同乘,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最终酌定C某承担80%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C某赔付B某医疗费78,664.88元;C某返还A某垫付款40,000元;驳回B某其余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丰县张晋律师成功帮助A某避免个人承担高额赔偿,并追回全部垫付款4万元,案件结果达到预期。

四、律师观点

丰县张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交通事故与劳务关系交叉案件的独到思路:

    事故认定书不是民事赔偿的最终答案。交警认定A某全责,不等于A某个人最终买单。张晋律师强调,要穿透事故认定,找到真正的责任主体。

    雇员致害,雇主买单。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丰县张晋律师提醒,雇员驾驶车辆致同乘人受伤,应优先审查雇佣关系。

    好意同乘是减责事由。无偿搭乘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并非全赔。张晋律师善于运用好意同乘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减轻责任。

    未系安全带会削减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丰县张晋律师指出,安全带问题常被忽视,却是重要抗辩点。

    垫付款要一并处理。事故后垫付的医疗费,应在同一案件中主张返还,避免另案诉讼。张晋律师通过一并处理,帮当事人快速回款。

张晋律师,联系电话:15952279384,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本科,法学学士学位,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
1320320********70 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