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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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结冰摔成十级伤残,责任谁担?丰县张晋律师代理地面施工损害案获赔十余万元

发布者:张晋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0日 10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某日清晨,甲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过某路段。因乙公司管理的供水管道漏水,路面结冰,甲滑倒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成因无法判定。甲被送医后,诊断出腰椎骨折,后经丁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0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50日。

被告乙公司辩称,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还提出护理费、营养费标准过高,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鉴定费也不愿承担。案件难点很明显:事故成因无法判定、被告推责、证据分散。丰县张晋律师介入后,案件走向发生改变。

二、办案经过

    固定关键证据。张晋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甲收集交警证明、丙气象部门气象证明、门诊病历、医疗票据、购药发票、鉴定意见等材料。特别是气象证明显示,事发前后日降水量约为0毫米。丰县张晋律师据此论证:路面结冰并非自然降水形成,而是乙公司管理的管道漏水所致,成功把“摔伤”与“漏水结冰”连接起来。

    精准适用法律。张晋律师主张,本案不应只按普通交通事故思路处理,而应适用民法典关于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规定。乙公司作为漏水管道的管理人和维修施工方,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观点,成为案件破局的核心。

    反驳“工程车即警示”。乙公司称,现场停放的工程车本身就是警示标志。丰县推荐律师张晋指出,工程车停放位置与结冰区域存在距离,现场又没有指示牌等辅助警示,在昏暗光线下不足以让行人清晰辨识危险,不能替代法定警示义务。法院最终未采信乙公司该辩解。

    申请鉴定与损失核算。丰县张晋律师帮助甲申请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鉴定,并逐项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每一笔损失都有票据、病历和鉴定意见支撑,避免“漏项”。

    过错比例抗辩。虽然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光线不佳、明知路面积水结冰的情况下骑行,也有一定谨慎义务,但张晋律师通过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分析,争取法院酌定乙公司承担70%的责任,甲自行承担30%。这一比例,直接影响到最终赔偿金额。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乙公司未及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甲自身也未尽到充分谨慎义务。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乙公司承担70%、甲承担30%。

经核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148402.41元,乙公司赔偿103881.69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比例分担。甲最终获赔十余万元。丰县张晋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准确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庭审抗辩,帮助甲拿到了合理赔偿。

四、律师观点

丰县张晋律师总结本案,提出几个新颖观点:

第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案件,不要只盯着“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张晋律师认为,应重点审查道路管理者、施工人是否尽到警示和安全防护义务,举证责任往往在被告一方。

第二,气象证明是破局关键。用“零降水”证明结冰另有来源,可以锁定漏水管道管理者责任,避免案件陷入“无法查明成因”的僵局。

第三,工程车不等于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必须明显、有效、可辨识。距离过远、没有辅助指示牌,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第四,受害人自身过错会影响赔偿比例,但不会当然免除被告责任。专业律师可以通过原因力分析,争取较高责任比例。

第五,保险抗辩不等于免赔。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仍可依法主张,由法院根据证据和伤情酌定。

张晋律师,联系电话:15952279384,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本科,法学学士学位,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
1320320********70 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