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下用a代替)
对于许多人来说,a还是一个新鲜的名词,就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未必都了解这一司法措施的具体内容。这个概念在我国最早规定于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发布的法官办案参考性指南《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根据该指南第二十六条,a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在长沙,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是全国这一制度第一批试点的9个基层法院之一,2011年该项制度开始在长沙市各个基层法院全面推行。
二、如何申请a
(一)申请人的范围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受害者的近亲属;
3.有关单位、组织(检察院、妇联、受害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等)。
(二)申请的时间和形式
1.申请时间
(1)离婚诉讼提起之前;
(2)离婚诉讼过程中;
(3)离婚诉讼终结后(法院未判决离婚)的6个月内。
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a自动失效。
2.申请形式
(1)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紧急情况下,可口头申请。
(三)管辖法院
1.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法院;
2.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法院;
3.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三、裁定申请的受理、审理和听证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法院立案部门应及时受理并移交审判庭。审判庭在接到案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48小时内作出a。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后24小时内作出a。(签发长期a前,应进行听证。)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经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驳回,申请人可向签发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四、裁定的种类和内容
(一)种类
A可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前者有效期为10-30日,后者为3个月以上。紧急保护裁定签发后,经听证可另行签发长期保护裁定。
(二)内容
a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另外,经审查确有必要的,a还可以有以下附带内容
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
五、裁定的送达、生效、撤回与执行
(一)a签发后,应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要时还应送达妇联组织、被申请人工作单位。
(二)a送达后即生效。
(三)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很快撤回申请的,或者经合法送达听证通知后不出席听证的,经审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应当保持警觉,判断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胁、胁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准:
1.被申请人有犯罪前科的;
2.被申请人曾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
3.被申请人自行或与申请人共同来申请撤销的;
4.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无正当理由的或不符合逻辑的;等等。
(四)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