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于2012年到北京某影视公司从事影视后期制作工作。2013年11月,我怀孕8个多月,此时其感到身体不适,适应不了公司现在繁忙的工作,其到医院检查,医生建议我卧床休养一个月。我于是向公司提前请产假,公司没有批准,请问我现在可以请产假吗?
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因此,您要求产前休一个多月的产假,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公司要保证正常运营就必须有一定的人事管理权,如果法律对此限制过严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时法律也会兼顾劳动者的利益。虽然孕妇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所有劳动者都应当付出正常的劳动,其中当然包含孕妇在内。如您没有经过领导批准,擅自离岗,如果违法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的程度,公司一样可以将你辞退。因此,建议你和公司就休假事宜协商解决。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