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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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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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补民律师:夫妻“劳燕分飞”,别拿孩子“探视权”来磨心 ;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399人看过

夫妻劳燕分飞,别拿孩子探视权来磨心 

    


  核心:劳燕分飞后,不少夫妻在探视孩子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甚至大战公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近期审理这样一宗案子,前妻带着孩子去江苏生活,前夫要求 她必须把儿子带回广州供他探视,一审获得支持。但中院二审认为,此判不利于孩子成长,遂改判前夫每季度前往江苏看孩子。法官说,探视权纠纷居多不下还偶出奇葩现象,建议成人不要将纷争转嫁到孩子身上,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正常的双亲之爱。

  某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某XX,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的董律师,您好董律师!欢迎做客某XX。

  董律师:大家好,我是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董,很高兴来XX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某网:夫妻双方离婚,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我们知道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另一方拥有孩子的探视权。请董律师给我们讲一下什么是探视权?

  董律师: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 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某网: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也可以说是亲情的内容,但实践中,父母却不懂得怎样行使这项权利。那么,探视权的行使是怎样的呢?

  董律师:《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 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某网:上述案件中,孩子随母生活在异地,父亲想要探视孩子需要两地奔波。那么,是否会有夫妻一方为了阻止另一方探视而刻意迁居外地?

  董律师:孩子母亲有选择职业和居住地的自由权利,其选择之优劣对错,并不属于法院评判的范围。如果说,一方移居它地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另一方不同意就得移交出抚养权,其实是按照单方意愿来,是对对方自由选择的无端限制。

  某网:法院在一审中判决前妻带着孩子回广州供孩子父亲探视,二审为何会作出改判?

  董律师:儿子既然随母亲生活,自然应该跟着母亲迁徙。事实上,孩子已经在当地入读幼儿园,如果安排在异地探视,确实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况且,孩子父亲如今也不在广州居住,将探视定在广州,忽视了对方的权益。

  某网:生活中,探视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夫妻离婚时反目成仇,阻挠对方探视子女情况已是见怪不怪,很多人为探视孩子会申请强制执行。请问董律师,法律上对探视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呢?

  董律师:《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 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 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 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某网:如果夫妻离婚,一方死亡的;孩子的祖父母有没有探视孙子孙女的权利呢?

  董律师:法律上祖父母探望孙子孙女遭拒的,并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父母的探视权利,没有规定祖父母有直接探望孙子女的权利。

  虽然如此,根据中华民族的传统,加上小孩父亲去世,祖父母的探望是有利于弥补小孩幼年丧父带来的伤害,对小孩的成长也是有利的。

  某网:离婚,感情纠葛,关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更成为双方的后遗症。甚至为打赢亲子争夺战,当事人一方躲猫猫打太极等招数层出不穷,不少离异夫妻都把孩子当作惩罚报复对方的武器,拒绝对方探视孩子。董律师,怎样看待这种现象?

  董律师:现代人在婚姻关系中更注重感情满足、更注重个性化。所以在婚姻关系濒临破裂时,较多地倾向于用离婚来解决矛盾,而不选择传统社会中忍耐、凑合的态度。因此,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一旦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处理不好,往往使离异怨偶旧恨添新仇,不仅影 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

  父爱母爱对于孩子的成长都很重要,离异夫妻如果能放下成人的恩怨,在探视问题上开明一些,孩子也能更好地感受父母的关爱,更健康地成长。

  某网:聚焦某说法 解读热点民生。XX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董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栏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董律师:作为XX的老朋友,我很感谢这档栏目为我提供了和众多网友互动交流的平台,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栏目越办越好,也希望更多的朋友参与进来!感谢某网!谢谢! 本期嘉宾

  结语:父爱母爱对于孩子的成长都很重要,离异夫妻如果能放下成人的恩怨,在探视问题上开明一些,孩子也能更好地感受父母的关爱,更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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