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案例分析
甲男与乙女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4年2月,甲男被派往日本从事劳务工作,期限2年。乙女多次写信,劝说甲男为将来考虑不要回国。甲男听从乙女意见,劳务期满后滞留日本打工。
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甲男共计汇款800万日元给乙女。
2001年,乙女对甲男态度突然变化,让甲男不要再联系她。2001年11月,乙女以她与甲男自1996年5月起就失去联系,甲男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甲男死亡。
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1年后,于2002年12月10日宣告甲男死亡。
2002年12月20日,甲男因非法滞留日本被遣返回国后多次寻找乙女,但乙女避而不见。
2003年3月3日,甲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乙女于2003年3月10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与丙男结婚。
同年3月27日,法院判决甲男、乙女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乙女给付甲男23万元。乙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状中陈述了法院已于2002年12月10日宣告甲男死亡的事实。二审法院撤销了甲男乙女的离婚判决,并于2003年7月7日撤销了对甲男的死亡宣告。
甲男后向法院诉称被告乙女在与自己诉讼离婚过程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乙女刑事责任。
乙女辩称,在甲男滞留日本期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知要先宣告对方死亡,其在法院宣告甲男死亡后,才与他人登记结婚,因此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
问题:1,试从婚姻法上的无效婚姻角度分析乙女的行为。
2,甲男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乙女明知甲男仍生存,这从她故意断绝联系,避而不见可以看出,乙女是欺骗法院吗?
3,如果是法院的话,是宣判乙女重婚吗?因为乙女并不是不知道甲男的生死
1、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乙与丙无效婚姻
2、不符合,自1994年到2001年,甲与乙一直有联系。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是欺骗法院。
第一百六十九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3、会宣判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