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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在雇佣期间从事雇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320人看过

雇工在雇佣期间从事雇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所称从事雇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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