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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挖坑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8日|分类:电信通讯 |247人看过

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挖坑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这种民事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是:

  (1)施工地点是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行的道路、走道上;

  (2)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明显;

  (3)造成了他人损害;

  (4)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于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这琪有过错,就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施工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如果公民的施工行为是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如电信局工人执行局里安排埋设地下管线),则施工人应视为该法人而不是执行施工任务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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