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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在雇佣期间受到损害的,能否要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322人看过

雇工在雇佣期间受到损害的,能否要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者应当知道接受发生或者分生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无偿帮工中,帮工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帮工人本人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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