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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病假工资标准

发布者:黄俊律师|时间:2016年03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1736人看过

患病职工的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不可回避的一环,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既与企业HR、财务的本职工作息息相关,也涉及到病假职工的切身利益。本文拟在梳理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为各位介绍上海地区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

1﹒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政策文件

关于病假支付的标准,上海市的文件规定有:

(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以下简称“2号文”)。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与计算基数

连续休假月数连续工龄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计算系数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不满2年本人工资的60%(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适用就高原则;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3)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满2年不满4年本人工资的70%

满4年不满6年本人工资的80%

满8年及以上本人工资的90%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不满1年本人工资的40%

满1年不满3年本人工资的50%

满3年及以上本人工资的60%

3﹒病假工资的上下限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病假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14号文规定,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注】各地关于病假工资标准的规定并不一致,本文介绍的计算办法仅适用于上海地区,对其他地区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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