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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者有哪些特殊之处?

发布者:黄俊律师|时间:2016年03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804人看过

注:本文由作者首次发表于微信公众号“黄俊劳动法工作室”,经作者授权后转载。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在此用工形式下工作的劳动者就被称为非全日制劳动者。

非全日制劳动者因工作时间被控制的程度、人格从属性程度、组织从属性程度均低于全日制劳动者,所以并不享受与全日制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权利。但是我国法律法规仍赋予了非全日制劳动者一定程度的劳动法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的权利差异主要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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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劳动者

非全日制劳动者

劳动合同

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

试用期

与同一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3]

不可以约定试用期[4]

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

除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5]

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用工[6]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限制

用人单位拟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格的解除条件且履行相应法定程序。[7]

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8]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列举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9]

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10]

最低工资标准

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11]

时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2]

工资支付周期

不超过一个月。[13]

不超过十五天[14]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15]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16]

加班费

延长工作时间的,依法享受加班费待遇[17]

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原则上不存在加班。工作时间超出上述限制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兼职限制

劳动者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其劳动合同。[18]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19]

建议非全日制劳动者适当了解上述立法现状,一方面应正视自身用工形式的差异性,不宜向用人单位提出等同于全日制劳动者却缺乏法律依据的主张;另一方面也应了解并维护自身应有的法定权利。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一、十二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4]《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6]《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7]《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至第四十五条

[8]《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9]《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10]《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1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12]《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1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14]《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15]《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16]《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17]《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18]《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19]《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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