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徐某为达州市某村主任,在任职期间石油公司开采占用村集体土地,石油公司共计应该向村集体赔偿67万余元。徐某与村干部其余7人共同合伙为石油公司供应沙石,期间石油公司的负责人因为利益亏损,虚构土地面积和赔偿标准,包括应当赔偿给集体的费用共计113万余元,其中石油公司负责人王某从村委报账支出27万余元,剩余27万余元未出具相应票据和手续列支。徐某将剩余的27万余元支出了其他赔偿费用之后尚结余17万余元,公诉机关据此指控徐某犯职务侵占罪。
二、辩护意见
本案中诸多疑问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均未解释清楚,第一:徐某辩称结余的17万余元是王某应付的材料款,徐某等7人村干部之间与石油公司王某之间的材料款究竟多少;第二:共计113万余进入村集体账户,而实际赔偿给村集体的只有67万余元,剩余部分的钱是什么性质的钱,是否属于村集体所有;第三:如果剩余部分的钱属于村集体所有,那么为什么钱石油公司的王某可以用村集体的27万余元用于支付自己应付的材料款;第四:王某虚构土地面积获得赔偿,虽然进入了村集体账户,是否就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财产。辩护人根据上述疑问对徐某的职务侵占罪进行了无罪辩护,但遗憾的是法院未采纳意见,认定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法院对上述疑问未进行解释说明
三、法院判决
认定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