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陈某(张某男友)于2017年经人介绍进入四川智天金融公司担任吴某的助理,自2018年3、4月份开始陈某开始帮助吴某积极发展下线,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宣传、管理团队的职责,截止案发,陈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线下人员13471人,收到涉案资金1.44亿余元。张某于2017年经他人介绍在该公司购买股权进行投资,原本是一名传销的受害者,但经吴某劝说进入公司做前台工作,后与陈某结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便开始帮助陈某做些辅助工作,并提供银行卡给陈某使用。
二、辩护意见
1、本案中张某帮助陈某的具体时间无法去定,因陈某先从事传销活动,而后结识张某,故不能以陈某的涉案金额直接认定为张某的涉案金额;
2、陈某利用微信群开展传销活动,但是张某并未在任何一个微信群中,且没有在微信群中发送过任何有关传销活动的宣传资料,对陈某的下线不进行管理,不进行业绩考核;
3、公司机关指控张某陈某进行传销活动宣传的事实,没有相关的证据资料,张某只是帮助陈某进行文印工作和填写表格,与直接宣传有显著区别,作用非常小,张某属于从犯;
4、公诉机关也认可陈某的上线吴某有使用陈某银行卡的事实,因此指控的金额并非完全是陈某的金额,一定小于指控金额,因此张某作为从犯,其涉案金额会更加小,作用更小,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
5、张某积极认罪悔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应该从轻处罚。
三、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张某从轻处罚,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四、律师点评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嫌疑人分别在不同省份落网,涉及被害人十余万,涉案总金额15个多亿,而陈某只是该组织中的众多层级关系中的一层,虽然帮助陈某进行了传销活动,但是张某加入的时间无法确定,金额无法确定,并且没有直接进行传销活动的宣传活动,且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公司机关给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案件在开庭以前,律师与承办法官反复沟通多次,张某已经实际关押近一年的时间,也就是说张某已经实际服刑快一年,如果在判缓刑考验期一年半的话,明显过重,量刑不当,后承办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处张某一年有期徒刑,开庭后一周刚好被关押一年,张某被释放,重获自用,与家人团聚,张某及其家属均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律师的用心辩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