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萌萌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1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邯郸市XX公司与被告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邯郸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914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XX是XXX的业主,原告系邯郸市XX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拖欠物业费,到2019年9月30日一直未交物业费。虽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交,严重影响了物业公司正常运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914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邯郸市XX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所列“被告:李XX,男,汉族,身份证号:,住邯郸市邯山区XXX东区3-2-4号”,邯郸市XX公司并没有提供李XX的任何身份信息等材料,其所列被告不明确,故邯郸市XX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XX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