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焦点
随着市场经济化的不断推深,近几年来,民间借贷趋于白热化,社会上的各种借贷公司、经纪人等应运而生,可纠纷也不断增长,本人在代理借贷纠纷的务实中,发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有的利息甚至超过了月息1角,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当事人有一万个不理解,认为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本文就谈一点有关借贷利息方面的问题,以资需要的人。
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出借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的数额、时间等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借款时,将一定数量的利息扣除,支付给借款人的数额少于约定的数额。这种情形,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货币数额为借款本金。可在实践中,出借人站有比较有利的地位,往往是借款人写的收到条是原合同约定的数额,如无证据查清,以收到条为依据。提醒借款人在借款时多留点实践收到款项数额的证据。
利息有限额:最高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此,在约定时,如果站在出借人的角度,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利率约定,只有纠纷发生,诉讼时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无纠纷没有谁会干涉你们之间的私事。
不得计复息: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利息不得计复息。
名为房屋买卖,实际是借贷。常碰到借贷行为,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借贷,一份是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借款人签订的,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如不按时归还,将出借款变成购房款的行为,如果确实能查清,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在司法务实中,这种行为很难查清,因为借款人手里没有保留证据。
抵押:以房屋、车辆等抵押,一定要到房产或车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不生效。
担保: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与债务人都具有还款的义务,债权人可以不起诉借款人,而直接起诉担保人,因此担保要慎重。不要在承担责任是后悔莫及。
律师提醒: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包装”方式即以房屋买卖之名作为高利贷的变相抵押,放贷人常常在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以房屋作为担保,交出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甚至要求借款人同办理公正,公证内容多为双方达成房屋协议或借款人全权委托放贷人对抵押房屋进行出售、办理过户、收取房款等,这些都使得双方房屋买卖行为从形式上看完全合法,而对于涉嫌高利贷贷款人可能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事实,这种肆无忌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极大的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虽然急需,但也要想到权利和事实的查清,不得无原则的牺牲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