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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丨婚前协议不去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应

发布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334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发生纠纷后,按照法律规定的解决步骤是,首先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经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将判决合同有效,并要求义务人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在此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如果例如是房产需要公证的,没有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你们夫妻之间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没有公证不具有对抗的效力,比如:你们之间约定一套房归你,但是妻(夫)却把它卖给善意的第三人(不知有此协议的),那么你们之间的这个协议是没法对此第三人主张的,此时房子的所有权是肯定要转移给第三人的,你就只能对妻(夫)主张返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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