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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和占有解读

作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4次举报

本周「破茧计划」迎来第十五期,由瀛坤商事争议解决专委会副主任杨丽芬为大家带来《民法典 · 担保物权和占有解读》。本次课程通过梳理民法典担保物权体系、分析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清偿顺位、讲解混合担保求偿以及对占有制度的解读,为大家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提供新思路。

传统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抵押权是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质权适用于动产和权利,其核心是转移质物的占有,因而质权有不少基于占有质物而生的特殊规定;也是因为这一特性,使得质权的应用在现代社会实践中逐渐式微。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以公示为必要,但需注意合法占有是留置权的核心问题。《民法典》对担保物权作出了体系化的梳理,并整合了具有担保性质的其他类型合同,明确了此前实务界存在争议的许多问题。为了帮助青年律师更好地理解担保物权的变动相关规则,杨丽芬绘制了一张图表予以总结。

在梳理完担保物权变动规则后,杨丽芬以案例为引,精细解读担保物权与善意取得制度的两重关系、抵押权的效力规定、法定特殊担保物权等制度;并详细解说了债权金额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抵押物范围不确定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和具有超级优先效力的购置款抵押权这三个比较特殊的抵押权制度。

第二部分,就同一担保财产上的多个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形下,各债权人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的有关问题,杨丽芬进行了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详细讲解。杨丽芬总结:多个担保物权竞存的清偿顺位的一般规则:公示在先,顺位在先;特殊规则则主要体现于抵押权人对抵押权顺位的放弃或协商变更制度上。由于我国民法典对于放弃抵押权顺位的相关制度缺乏明确的细化规定,杨丽芬还借鉴了台湾地区“民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制度进行了学理解说。对于动产上竞存的多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杨丽芬也进行了总结。

对于混合担保中的担保人可否相互追偿的问题,不管是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杨丽芬在今天课程的第三部分专章分析了混合担保的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以及混合担保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相互求偿的问题。在总结实务界和学理界的观点后,杨丽芬对混合担保人相互求偿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观点:通过对民法典的体系化解释和运用,混合担保人相互求偿是有实现的路径和可能的。但在现阶段的实践中也依然存在风险和难题。

今天课程的第四部分,杨丽芬讲解了占有制度。从《物权法》到《民法典》,占有一直只有5个条文,几乎未作改动。但《民法典》占有章却对占有的概念、性质、分类几乎未作任何界定,存在重大缺陷。杨丽芬在分析现有法条的基础上,引经据典,从大陆法系对占有制度的主流观点入手,和青年律师一起探讨学习了占有的性质、相关概念、分类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基础。

最后,杨丽芬引用学界大咖王泽鉴先生语录向青年律师表明了物权法对于全球金融的作用,并指出任何法条在适用于纷繁复杂的现实案件中还需要仔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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