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最近接到不少客户咨询,公司接到税务局电话,有的是收到法定文书,说某几份增值税发票有问题,要公司自行申报转出进项,也就是补缴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并加收滞纳金,我们今天就来讲讲增值税抵扣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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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异常抵扣凭证?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 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简单的说,就是发票的上游企业出了问题,或者被税务局查了,又或者走逃失联,所以上游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列入异常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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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流程
1、稽查查什么?
① 能够证明存在真实业务的材料,应当满足真实性、相关性、有效性。例如:仓管员笔录、物流单、入库单、采购员笔录、过磅记录等。
②三流一致。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
2、稽查的时间有多长?
调查半年+稽查一年半 一般两年左右可到“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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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虚开?
六种以上的证据:
资金回流、产能不符、进销背离、能耗不符:水电等、内部举报、买票中间内部举报、买票……
《刑法》205条第三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 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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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账的发票中
有被列为异常抵扣凭证会有什么后果?
最直接的后果就是:
1、增值税未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出口退税方面,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免抵退税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免退税纳税人,追回已退税款。
3、消费税尚未申报抵扣,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所以公司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或者是收到《税务事项告知书》等法定文书,让你把这几份问题发票抵扣的不管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以及对应的附加税,或者是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税款,如果还没抵扣,先不允许抵扣,如果已经抵扣的,统统补缴,还要加收滞纳金。
你以为补缴了税款事情就结束了吗?
小概率!
上游企业税务机关在一开始发现问题时,第一步就是先把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列为异常抵扣凭证,发给下游企业税务局,让受票企业补缴税款,挽损。更有可能的是,随着上游企业税务机关检查的深入,这些发票极有可能被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旦定性虚开,上游税务局就会开出确定《虚开通知单》,通过协查系统发给下游受票企业税务局。这时稽查局就会介入,启动立案检查程序。
然而,上游企业税务机关需要经过一系列检查,审理,重审流程后才会定性虚开,这里有个半年,一年甚至更久的时间差。受票企业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以为事情已经结束,却突然收到稽查局的检查通知书,此时企业面临的是税务稽查部门的全面检查,措手不及。
也许你会问,我税款都已经补缴了,稽查局还要来查什么呢?
稽查部门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账簿资料来分析判定,问题发票对应的业务往来是否合规。
根据稽查部门调查的程度,企业此时会面临以下几种结果:
1、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不同企业情况以及业务对应的年度,税率一般在10%-25%)及滞纳金;
2、如果被认定偷税,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面临0.5-5倍罚款;
3、如果被认定故意接受虚开,或者未及时缴纳之前的税款和罚款,将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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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异常抵扣的处理建议
1、主动补缴增值税
既然无可逃避那就态度良好, 减少被罚款的概率。
2、提早规划进项 成本减少所得税
有至少一年半的时间,规划做成本 不做假证据,但可以补证据。
3、接到两书处罚 做行政复议
与法规部门谈判避免刑责,罚金部分可讨价还价。
4、行政诉讼
一般不会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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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避免收到异常凭证?
一、加强采购管理
对价格偏低、主动送货上门,物流成本不合常理、远超正常供货半径的货物,要多加留意。严格采购内控制度,必须保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符合税法规定。同时可将供货方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以及开具异常凭证后的赔偿责任写入合同中,增强合同管理的针对性。
二、加强上游供应商管理
纳税人可多方采集供货企业信息,综合分析上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誉情况、生产经营范围。特别是对主动上门提供样品(试用品)的业务员要核实身份,避免不自觉陷入“票货两买”的境地。做好上游企业背景调查,结合实地考察即可规避大部分没有实际经营,只虚开发票 “皮包公司”。如上游供应商数量多或者变换频繁,可建立内部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例如将上游供货企业按信赖程度分A、B、C三类,分类启动不同等级的企业背景调查。
三、不买发票
大部分的企业会计都是老板给什么凭证就做什么账,甚至有些还是兼职的会计,在面对稽查检查时,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应对。这时候企业就需要有税法、财务、法律一体化的专业团队介入,应对稽查部门的检查,提供对自己有利证据资料。并在了解稽查流程的情况下适时的行使救济权利。
特别是如果被稽查局认定虚开和偷税等违法事实,税务违法行为经税务部门处理完毕后,绝大多数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此,企业方应尽力争取在税务行政程序中,通过行政复议妥善解决涉税违法问题,避免更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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