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律师团队有史以来处理过最漫长的一个案件,自李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受伤,至2017年6月13日获得全部的赔偿款,包括交通部分和工伤部分的赔偿款,历时三年,收到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共计八份,终于为李某某争取到了其应得的赔偿。
2014年4月24日,刚上班第五天的李某某受公司指派,运输货物至漳州市角美镇,途中与宁某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宁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长期住院,待其身体恢复后便找到了本律师团队,寄希于本律师团队为其争取最大利益的赔偿。
李某某与其单位并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纳医社保,甚至连一次工资都没有发放过,一开始他也不认为刚上班五天的自己能够构成工伤。经过本律师团队的分析,而交通事故部分的处理较快,至多经过二审便可获得赔款。而工伤部分则较为复杂,在单位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则要先打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光劳动关系确认,就可能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方能认定劳动关系,而以此认定为工伤也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认定工伤后,单位可能对工伤认定书不服,还会提起行政诉讼。同样,行政诉讼可能历经一审-二审,待审结后方能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的仲裁,再走一审-二审。
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很有可能就无法获得赔款,如此下来,将耗费本律师团队极大的人力、精力、时间。但是考虑到李某某因本次事故所受伤害极大,其夫妻也极其愿意配合我们,本律师团队决定接下这个案件,全心全意为其争取赔偿。
交通部分的处理
2015年5月25日,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交通部分案件,本律师特地从厦门赶至漳州亲自开庭、据理力争,案件经过无法送达、保险的重新鉴定,最终于2015年11月4日判决,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赔偿共计384124.01元。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考虑到二审审理到判决可能需要半年的时间,本律师多次与保险公司、肇事车主交流、协商,后保险公司终于同意付款,撤回二审的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裁定。
至此,交通部分正式完结。为了节约时间,本律师团队并非待交通部分完全处理,而是也同时开展工伤部分的处理。
工伤部分的处理
2015年2月27日,本律师团队就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立案至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单位辩称双方系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虽双方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本律师还是凭借着非凡的实力使得仲裁院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裁决,认定李某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单位不服,于2014年3月31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原判。后单位又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以为至此便可以认定工伤,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申请,但单位又因对工伤认定不服,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列为被告,李某某作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同样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单位诉讼请求。
就这样,直到2017年,我们才正式提起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申请,经过仲裁员与本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单位同意案件调解,赔偿李某某共计190000元,案件终是落下了帷幕。
虽然这十几场的官司下来,本律师团队所收取的律师费显得那么微薄,但本律师团队始终坚信,受人之托,终人之事,并且要终的漂亮,只要是接下来了的案件,无论如何也要处理好。
也是因有这样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本律师团队不断成长、壮大,望能为更多的受害人排忧解难,争取最高利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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