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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君读书会】《合同法解除制度专题(一)》主题沙龙

作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5次举报


【得君】读书会

关于民商事实务的交流与学习

定位:民商事实务交流平台

目的:研讨徐诶矽民商事诉讼核心技能的底层逻辑,共同探寻影响与说服的艺术,锤炼民商事诉讼代理技能

发起人:黄思君律师


2020年2月28日,得君读书会第10期活动通过线上直播举行。


本期活动,领读人杨丽芬就韩世远教授的《合同法总论》一书第九章第二节“解除篇”,结合崔建远教授等学者的相关书籍和文章,向大家分享读书经验与学习感悟。


合同解除直接关乎合同效力的延续与否,关乎既存权利义务的终止或清算,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深入学习其中精细而抽象的法理,既有利于法律人法律思维的锻炼,也对实务操作大有裨益。

在此基础上,杨丽芬从解除的类型与对象、合意解除、约定解除、解除权的行使、解除的效力五个方面展开,对合同解除进行全面解读。


一、解除的类型与对象


首先,杨丽芬介绍了解除的三种类型: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及其对应的法律依据,并深入分析了解除适用的对象。


二、合意解除


之后,杨丽芬结合相关文章,对比分析了“双方分别诉请解除是否达成合意解除”情况下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立场,认为在双方对解除后果及解除事由持不同意见时,不构成合意解除,除非双方达成“最低限度合意解除”。


三、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和“约定的解除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识别”是“约定解除”的两个核心关联问题。

结合《九民会议纪要》对“约定解除权行使”的相关解释,杨丽芬对其中认定标准在实务中是否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提出质疑。

通过举例说明,杨丽芬形象地介绍了“约定的解除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不同区分标准,并认同“合同一方的义务不能作为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这一认定标准。


四、解除权的行使


围绕解除权的主体、行使方式、性质、异议、消灭、期间等多个角度,杨丽芬结合学理概念和实务认定,全面剖析了解除权的行使路径;并逐一探讨了“是否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诉求表达对诉的性质及合同解除时间有无影响”、“解除权人接受违约方履行是否意味着放弃解除权”等相关问题。


五、解除的效力


在第五部分中,杨丽芬从《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效力的规定出发,对比阐述了其中关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权利定性的相关学说与争论。

针对“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条款”问题,杨丽芬综合梳理了实务认定情况及学者观点,并认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56条中传达出的的立法动态可能使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面临更加严格的标准。


杨丽芬条理清楚的讲解和深入钻研的精神引发了线上律师及助理们的热烈赞赏与积极互动,进一步提高了大家的学习热情。


疫情期间,我们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同时,也要保持自身良好的学习状态,共克时艰,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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