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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君读书会】《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主题沙龙

作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6次举报


【得君】读书会

关于民商事实务的交流与学习

定位:民商事实务交流平台

目的:研讨徐诶矽民商事诉讼核心技能的底层逻辑,共同探寻影响与说服的艺术,锤炼民商事诉讼代理技能

发起人:黄思君律师



8月30日,得君读书会2019年第4期活动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举行。


本期由领读人赖宏星律师就葛云松教授的《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一文,向大家分享他的学习经验和读书感悟。


“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将民事实体法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方法。”,本文作者围绕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演示了请求权基础方法在一个较为复杂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并在分析过程中对相关法规进行了解释。在此基础上,赖宏星律师从丙对A保险公司的请求权、丙对甲的请求权、丙对乙的请求权三个视角切入,分别具体分析不同请求权基础发生及适用规范。


一、丙对A保险公司的请求权


根据葛云松教授的解释,赖宏星律师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的三种独立的请求权基础:狭义侵权、违法侵权和背俗侵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投保义务应解释为保护他人的法律,进而认定本案A公司拒绝承保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侵权


违法侵权可拆分为上述六个构成要件,重点在于分析“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点。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来看,立法者并未明确否定该款是保护他人的法律,将其解释为保护他人的法律并无不当。因此,违反承保义务的保险公司可能基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则要基于“损害与因果关系”来判断。结合相关法规,A公司违反承保义务,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本案中丙花费的1万元紧急处理费应属于抢救费用。但乙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故A公司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因A公司向丙支付了1000元,该债务已经消灭,此时,丙对A公司没有请求权。


二、丙对甲的请求权


赖宏星律师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狭义侵权和违法侵权三方面来分析丙对甲的请求权基础。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机动车”一词如何解释引发在场听众的热烈讨论,因甲并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属于“机动车一方”,故丙不能基于该条对甲主张赔偿请求权。此外,甲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且不存在过错,丙同样不能基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对甲主张赔偿请求权。


三、丙对乙的请求权


赖宏星律师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前半段《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后半段三个法条切入,探究丙对乙的请求权基础。


本案中,乙虽属于“机动车一方”,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丙对乙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前半段的请求权。


丙对乙的请求权满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句的构成要件,关键在于对赔偿数额的认定。葛云松教授认为因盗抢人身份导致本应由交强险赔偿的数额减少,根据《交强险限额公告》,基于2万元误工费、6万元医疗费和1万元财产损失,扣除A公司应垫付的1000元,丙可在限额范围内请求乙赔偿11100元。但现场律师同仁们对该结论意见不一,并交流了自己的不同理解。


对于该句中“不超过10%赔偿责任”如何解释再度引发在场听众的热烈讨论,实务中不同法院对该条文有不同的理解,计算出的赔偿金额也不尽相同。本案丙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后半段向乙主张赔偿请求权。



最后,赖宏星律师分享了自己的读书感悟,他认为学习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应该具备体系化思维、不断培养自身解释法律的能力;在面对复杂案件时保持细心、耐心,全面把握案件的每个要素;而最重要的是,要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注二者之间的差距。


通过赖宏星律师层层深入、抽丝剥茧的讲解,在场律师、助理们对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学习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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