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1年1月黄先生在互联网上为其母亲L女士购买了重疾险。为儿女操劳一生的L女士本该安享晚年,然而2023年4月,因被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L女士在与病魔斗争了一个月后离世。
处理好后事的黄先生想起了之前为母亲购买的重疾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却遭保险公司拒绝。
委托泽良
为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黄先生在互联网检索了大量的案例,咨询了多家律所,正当黄先生还在抉择的时候,经过泽良律师的细致询问、分析,并提供了多个角度的诉讼策略,泽良律师的专业素养让黄先生看到了曙光。和家人商讨后一致同意将案件委托给专注保险拒赔的泽良保险拒赔事业部。
保险拒赔
保险拒赔依据:
1、L女士系等待期出险;
2、黄先生未经保险理赔便直接提起诉讼,程序不合法;
3、女士在投保前就确诊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属于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径直以“等待期出险拒赔”驳回原告诉求,黄思君主任收到一审判决书马上决定上诉!二审中,黄思君主任主要上诉意见为:
1 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业已消灭,无权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2 丨L于2023年5月抢救无效死亡,身体各项指标均因疾病发作导致死亡而最终归于零,所患疾病指标达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 丨保险公司仅依据“患者主诉”部分主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在最高院《人民法院报》所刊载案例中明确指出: “患者主诉”内容不同于医院直接采取医学检查措施后得出的检查或诊断结果,不能作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直接依据。
4 丨案涉保险系自动续保合同,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续约保单无等待期;一审法院未就案涉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等待期、条款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情况、L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进行庭审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辩论,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改判。
判决结果
经过激烈的二审庭审辩论,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黄思君主任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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