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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案析丨物流公司司机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以此强势拒赔,我方坚持到底,全面胜诉!

作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5日分类:团队亲办案例浏览:70次举报

案件背景

2020年8月的一个凌晨,H公司的雇员驾驶货车在沈海高速公路上运输货物时发生了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后,受伤人员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由三方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情形下,其他方因本次事故损伤惨重,所以H公司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H公司本以为车辆都买足了保险,即便被索赔,也无需公司承担责任,但是保险查看理赔资料后选择了拒赔,原因是H公司的雇员发生事故时没有道路从业资格证,故依据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拒赔。

于是H公司委托律师应诉,但不幸的是一审败诉,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拒赔的主张。

委托泽良

H公司的负责人在收到败诉判决后十分焦虑,突然想起了之前曾有过合作的泽良保险法团队,主动联系上门咨询,经过见面后的细致分析,H公司选择将二审案件委托给了泽良保险法团队。

二审逆风翻盘

其实一审判决之后,对全国法院而言,二审的改判率都是很低的。所以黄思君主任收到案件后,尤为慎重,对各方证据材料都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同时查阅了一审的庭审笔录等等资料,经过对卷宗的进一步研究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查阅和检索,黄思君主任在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以及二审证据,并且准备好了对应的案例检索报告、可视化图表、庭审提纲等等材料。

二审庭审中,针对一审判决是否符合改判情形以及道路从业资格证能否作为拒赔的理由等争点,黄思君主任主要发表了以下观点:

①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未就商业第三者免责条款履行实质性提示、说明义务,仅仅以开票理由要求上诉人在投保单盖章,免责条款不生效。

②保险公司所依据的拒赔条款“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属于歧义条款,根据法定规则,应作有利于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解释。

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规定,当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并未设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该项职业资格证书。即《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非从事交通运输所必备的证书。

经过激烈的庭审,案件最后迎来逆风翻盘,二审法院认可了黄思君主任的观点,并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险内的保险责任!

本案律师感悟

其实,保险公司能否依据道路从业资格证拒赔,一直都是实务中争议颇大的问题,不同地区的法院观点不一,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同一法院不同时期的观点都是有差异的。

随着车险条款的改革,一些争议在使用新版本的车险条款后已经消失,但是一些新的争议仍在产生,面对复杂的保险拒赔,只有深入研究件的法律事实、证据、法理等多个环节,才能为案件找到更多的突破口,更大概率的走向圆满结果。全力以赴,责任为先,是泽良保险法团队不变的办案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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