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1年8月24日,郑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某交叉路口路段时,车辆车头与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双下肢自大腿中断以远缺失,经鉴定造成三级伤残。
经交警判定,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拒赔
由于陈某伤情过重,仅凭案涉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其保额完全无法覆盖伤者高达240万元的损失。
同时,虽该车辆所有人在保险公司另行投保有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却以发生事故时案涉车辆并未执行运输任务,案涉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主张拒赔。
案件进程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势拒赔,陈某及其家属找到泽良律所,黄思君主任接受委托后,仔细研读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合同条款、询问了投保过程,同时对涉及的法条进行检索分析,总结出以下问题:
1.保险公司所主张拒赔的案涉保险条款在实质上限缩了保险人责任,属于免责条款。
2.基于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案件裁判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并未判决超赔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二审中,黄思君主任从行业背景、免责条款、投保目的等方面充分论述,并提交全国范围内检索报告,最终说服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对案涉条款进行特别提示,而仅凭物流公司在声明上盖章,不足以视为保险公司己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案涉车辆空车行驶发生本案事故应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改判超赔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面对巨额赔偿款,驾驶员及物流公司实际并无赔偿能力,若超赔险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则伤者无法实际获赔。基于此,黄思君主任通过其强悍专业、据理力争,二审逆风翻盘,为受害人争取到2423299元的全额赔偿。
12年 (优于74.43%的律师)
1次 (优于79.12%的律师)
3116分 (优于88.68%的律师)
一天内
151篇 (优于98.1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