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0日,ZW公司驾驶员周某驾驶自卸货车,在晋江市东石镇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人受伤。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就受害人受伤的人身损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生效判决,确认由ZW公司在超出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承担193009.21元赔偿。
ZW公司向保险公司另外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就是物流行业常见的“超赔险”,ZW公司认为应当由超赔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料申请理赔后却被强势拒赔。
保险拒赔
ZW委托黄思君主任后,黄思君主任立即立案至法院,诉讼中,保险公司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①附加三者险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特别约定及批单等组成,条款第六条第四项约定仲裁或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赔偿,第五项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付。投保人在保单上盖章确认,并发表投保人声明明确已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就保险责任及免赔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投保人完全理解并接受保险条款。
②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案涉自卸货车正在从事保险货物运输工作,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保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根据交警大队的笔录和照片,可以确认事故发生时车上并无载货。
③同时,保险条款将责任起讫期限定为“自签发保单后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时终止”,因此本案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案件裁判
案件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开庭,庭审中,黄思君主任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详细的准备了庭审提纲,检索大量有利案例,在庭审中通过对保单内容的详细质证,经过详细的质证环节以及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认可案涉车辆基于运输货物这一目的,在卸货后空车返程途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内,ZW公司主张的保险金和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193009.21元及利息。
本案再次展示了黄思君主任在保险拒赔领域的专业能力以及高效服务。泽良律所保险法团队在全国范围内打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拒赔谈判服务,致力于每一位保险消费者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拒赔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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