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00年1月5日,C女士为自己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一份定期保险及终身保险。
其中定期保险保险条款约定:C女士身体高度残疾时,按基本保额10000元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自2000年1月6日至原告70周岁生效对应日止(即2031年7月10日);终身保险保险条款约定:C女士身体高度残疾时,按基本保额30000元的三倍给付保险金,即90000元,保险期间自2000年1月6日至原告死亡或高残止。
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合计为100000元。
2021年10月9日11时07分,C女士于漳州市芗城区政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C女士受伤,经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
本以为保险已经买了21年,保费也缴纳了21年,保险公司应该会顺利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作出不予赔付的决定。
保险拒赔
C女士家属委托黄思君主任后,黄思君主任立即立案至法院,诉讼中,保险公司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1)C女士虽然身体高度残疾,但没有证据证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证据证明与其配偶的身份关系,没有证据证明配偶为C女士的监护人,因此法定代理人身份不能成立,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代理C女士提起本案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2)C女士违法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两份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由,根据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C女士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结合保险条款第五条的免责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全力争取
案件在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黄思君主任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详细的准备了庭审提纲,检索大量有利案例,在庭审中通过对保单内容的详细质证,经过详细的质证环节以及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认可:
(1)C女士的配偶有权作为C女士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也不会损害C女士的权益;
(2)车辆是否属于电动车应由国家机动车目录予以规范并由行政相关部门认定,而非司法鉴定机关鉴定的范围,保险公司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又上诉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的庭审,最终维持原判,依旧全额支持保险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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