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9年6月26日,H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就名下的重型厢式货车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就是市场所称的“超赔险”。2019年11月23日,H运输公司的司机驾驶车辆在国道上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随后又撞上了一名行人,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在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司机与电动车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两名死者家属经过诉讼,H运输公司在车辆保险限额之外还需赔偿家属24万余元。
保险拒赔
H运输公司在完成案件车辆保险相关各方的赔偿事宜后,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理赔“超赔险”部分,但保险公司以多种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其理由包括事故发生后H运输公司未及时报案、案件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车辆发生事故时空车未载货,不属于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属于“超赔险”的保险责任、H运输公司对已履行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缺乏证明、车辆存在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等。
委托泽良
泽良律所作为H运输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后,黄思君主任立即针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深入分析,制定诉讼策略,并着手准备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前准备阶段,黄思君主任深入研究了大量相关案例,仔细查阅并分析了案例资料。为确保充分准备,黄思君主任整理了详尽的案例检索报告、庭审提纲以及法律法规汇编等重要文件。庭审开始后,黄思君主任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意见,展开了与保险公司的激烈法庭辩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本案事故性质原因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确认,未及时报险并未导致事故性质原因不明,保险公司该拒赔理由不成立。
二、本案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案涉保险为责任险,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责任险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诉讼时效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非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本案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算仍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
三、本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并非空车,车上仍有遗留货物(一根铁棍),也属于货物运输过程中,即使对条款理解存在争议,也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四、本案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已经有生效判决书确认,且被保险人的账户也被强制执行扣划了款项并被查封,不属于赔偿责任不确定的情形。
五、本案车辆改装并未实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也与事故发生无任何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无任何依据。
最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黄思君主任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24万余元保险金,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也服判履行了赔付义务,至此,案件获得全盘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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