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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案析 | 保险以“事故车辆与保险指定车辆不符”拒赔,泽良助力,保险金100%到账15万!

作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1日分类:团队亲办案例浏览:292次举报

案件背景

2023年4月12日5时,吴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中,被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在2022年5月就其名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也购买了一份城市家庭组合产品保险,其中保障项目包括了“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以外伤害身故给付”,吴某家属遂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拒赔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其与吴某在保险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指定车辆,吴某发生事故时驾驶的车辆并非双方指定的车辆,因此拒绝赔付。吴某家属面对拒赔,不知如何应对。后经过多渠道了解,联系上了泽良保险拒赔事业部,希望能够借助泽良律师的专业来争取应有的赔偿。

黄思君主任秉持着负责的态度,向家属全面分析了案件的难点以及攻破点。该案涉保险合同中虽然载有明确的车辆车牌号,但拒赔是否合法合理应结合案涉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投保流程及条款解释等多角度综合判断。

委托泽良

接受委托后,黄思君主任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检索大量有利案例,内部亦对案件进行深入研讨,在庭审中通过对保单内容的详细质证、激烈的庭审辩论以及对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条款解释规则的专业解读与合理适用,法院最终认可:

1.吴某为其名下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也购买了城市家庭组合产品保险,但两份保险系独立分开的险种,虽该款城市家庭组合产品保险的投保单中载有明确的车牌号,但并未特别约定该保险中的保障项目“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给付(寿命或身体)”仅限于吴某驾驶或乘坐保单载明车牌号的车辆发生事故时方可进行理赔。
2.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如约定指定车辆,则仅限于驾驶或乘坐该指定车辆期间的意外伤害”为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但保险公司并未对该格式条款以合理方式提示吴某,因此不对吴某产生效力。
3.案涉保险合同投保单没有明确指定车辆,不能以投保单上载明的车辆信息直接推定为保险条款约定的指定车辆。

最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黄思君主任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吴某家属全额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50000元。

当事人拿到保险金后,对黄思君主任的专业高效给予了高度的认可。本次案件的圆满结案,让一个家庭又开始步向正轨,泽良保险拒赔事业部将继续秉承专业、敬业的精神,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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