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
2022年7月1日,谢女士前往医院检查其鼻咽部,医院检查报告建议进一步检查。
2022年7月3日,谢女士的配偶X在G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谢女士,受益人为法定。2023年7月6日,X向G保险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合同。2023年8月18日,谢女士经医院检查,病理报告载明(顶后壁)非角化性癌,同年8月21日,谢女士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鼻咽恶性肿瘤。
谢女士向G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G保险公司却以第一次投保时谢女士未告知医院建议进一步检查的事实为由拒赔。
委托泽良
谢女士很疑惑,当初买保险的时候说好能获得赔偿,现在为什么不赔了?带着这个问题,谢女士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事业部,将自身的遭遇说明并寻求咨询,黄思君主任给出的专业法律分析解答了谢女士的疑问,她下定决心要拿到本应属于自己的保险赔偿款。
泽良观点
黄思君主任在认真分析了投保流程,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后,整理出案例检索报告、庭审提纲、法律法规汇编等庭审所需的材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为依据,向法庭提出以下观点:
本案保险事故系发生在续保期间,而连续投保时投保人无健康告知义务,并且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前提。现G保险公司司未提出询问,投保人就不负有告知义务,G保险公司拒赔保险金于法无据。
最终结果
法院采纳了黄思君主任观点,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条件,双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G保险公司称谢女士在2022年7月3日第一次投保前即被医生建议必要时内镜进一步检查,该情况系投保时保险人已向其询问的内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保险事故系发生在续保期间,G保险公司认可在2023年7月6日连续投保时无需再经过对健康告知进行勾选的步骤,而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前提,现G保险公司司未提出询问,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G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最终,法院判决G保险公司向谢女士全额支付保险金100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黄思君主任据理力争,二审法院依旧支持我方观点,维持原判!这也让谢女士一家心里一块大石头终于放下了,夫妻都衷心感谢黄思君主任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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