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
2021年7月,公司为了全面保障职工的权益,联系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自己的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其中人员伤亡保险金为20万,医药保额为2万,保险公司业务员表明只需要提交工伤认定书即可获得赔偿。
2022年4月,公司的雇员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身亡,经鉴定被认定为工亡。
保险公司业务员亦承诺可以理赔,但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早到了拒绝,理由是雇员“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无需赔付。
委托泽良
在保险公司明确拒赔后,公司无法相信,购买保险时业务员可没有说什么无证驾驶不赔偿,一直说的是可以获得20万的赔偿,公司收到通知后仍不敢相信。在公司不知所措的情况下,经好友推荐,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事业部。黄思君主任了解基本案情后,为当事人提供了免费咨询。在初次咨询中,黄思君主任询问其投保过程以及细节后,从多个角度出发分析了案件,并给出了对应解决办法及诉讼策略。公司当下便委托黄思君主任来处理此事。
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黄思君主任第一时间整理材料并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同时搜寻全国相似的案例并在案例做提示标记,更提交思维导图,主动协助法官厘清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从以下几点切入:
1、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案涉免责条款未列有“无证驾驶”情形,保险公司随意作扩张性解释,不符合银保监会明确列举的要求,亦不符合条款文义解释和类案规则。
2、本案是否符合约定的免责事由:案涉免责条款性质上属于“原因免责”条款,本起事故系因肇事方超速超载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免责条款约定情形。
3、是否应适用不利解释:案涉免责条款若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4、本案事故的近因是否为无证驾驶:根据近因原则,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本案雇主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最直接的原因,符合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5、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和合理期待利益原则,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即期待合同约定事宜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约赔偿降低其风险。且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最终结果
庭审中法院支持了黄思君主任的观点,在判决书中明确黄思君主任提出的诉讼意见:免责条款中未明确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情形,若双方对免责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公司20万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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